涉案人员各司其职 诈骗团伙精心布局
“诈桥”骗局终落空 犯罪分子难逃法网
◆薛先生与一名“购房者”王某就“过桥”垫资事宜达成协议,两位房产中介人员全程陪同办理相关事宜。然而,在汇款完成时,王某突然携款逃离现场……
◆警方调查发现,王某实则假意购房,与房产中介串通,以需要垫资为由,骗取薛先生60万元。
◆案发当日,袁某骑电动车在银行附近等候接应,事后却声称只是送朋友。调查显示,该团伙的“操盘手”很可能另有其人。
尽管犯罪团伙精心策划了诈骗陷阱,但最终仍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已成功侦办一起以垫资为名骗取“过桥”资金的“诈桥”案件,涉案人员悉数被捕,幕后主谋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购房人收款后携款潜逃
薛先生在无锡市从事房地产交易中的“过桥”垫资业务。“过桥”融资是指为解决购房者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由第三方提供临时性借款,待购房者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到位后偿还。2025年,通过房产中介朱某的介绍,薛先生认识了有垫资需求的“购房人”王某。
为获得垫资,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银行手续办妥后立即归还垫资款。2025年1月6日,双方在银行签署了借款协议,王某预付了部分利息。房产中介孟某和朱某全程协助王某办理各项手续。
交易流程看似顺利,60万元垫资款已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然而,在进行下一步操作时,意外发生了:王某突然拿着收款银行卡逃离现场。薛先生随即追赶,但王某迅速登上了一辆停在银行附近小巷内的电动车,迅速消失。
“我的钱!”薛先生焦急万分。
“薛总别担心,我们陪您报警,他跑不掉的,钱肯定能追回来。”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比薛先生更加激动,一边安抚,一边主动协助报警并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当晚,王某在外省被警方抓获。面对讯问,他辩称与薛先生签署的仅为个人借款协议,并非购房“过桥”协议,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人合力设下“诈桥”圈套
然而,警方调取的现场监控显示,案发前一天,王某与孟某曾一同出现在银行附近,疑似提前勘察逃跑路线。两人的聊天记录也证实,案发时孟某曾指示王某“跑”。当王某询问如何应对警方时,孟某回复称“说是个人借款,有借条,办成民事纠纷派出所就不管了”。这一细节揭示了典型的“诈桥”手法,王某、孟某、朱某三人均有重大犯罪嫌疑。
在确凿证据面前,三人的心理防线被突破,均承认王某并无购房意图。实则,整个计划由孟某策划指挥,朱某负责联系垫资人,王某则假意购房。三人以购房需垫资为由,诱骗薛先生转账后,由王某携款逃跑。他们试图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纠纷的伎俩,最终在证据面前彻底破产。
2025年2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孟某、朱某。
监控中的另一名关键人物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一名叫袁某的人引起了注意。王某逃跑时,正是袁某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
在案件侦查初期,袁某曾被警方传唤。他声称是应孟某的要求接送王某,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孟某和朱某也否认袁某参与其中。因此,警方仅获取了袁某的证人证言,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在孟某和王某提前踩点的监控录像中,袁某的身影再次出现。“如果只是送朋友,为何要一同踩点?”办案检察官对此产生疑问。
通过反复比对监控录像和现场细节,检察官发现,监控显示袁某在孟某和王某身后,并多次指示接应地点,其行为十分活跃,这与袁某此前的证词存在明显矛盾。
更关键的证据来自一段通话录音。原来,早在2024年末,袁某就曾与朱某密谋过类似的犯罪。通话中,两人明确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和“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等内容。这些证据表明,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涉案金额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年2月14日,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书,要求追捕袁某。2月18日,袁某到案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3月27日,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袁某。
团伙成员无一幸免
袁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孟某和朱某也继续否认袁某参与诈骗。为巩固证据,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恢复了涉案手机数据。通过梳理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袁某曾发送过涉案房屋的估价、不动产查询结果、王某的征信报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以及涉案银行卡密码,证明他掌握了实施诈骗所需的所有信息。案发当天,袁某还通过微信指示孟某必须写借条,注明资金用途为周转,并要求删除、销毁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
嫌疑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矛盾,以及事后串供的迹象,促使办案检察官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对涉案人员进行针对性讯问,并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和认罪认罚的宽大处理政策。
最终,孟某和朱某放弃了侥幸心理,如实供述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销毁证据、联络串供等事实。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袁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5年9月,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袁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袁某仍试图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辩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办案检察官出示了其踩点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事前策划、事中指挥、事后接应并掌握关键信息等事实,充分证实其主犯地位。
2025年12月9日,法院判处孟某、朱某、王某诈骗罪,分别处以五年、四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袁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检察机关此前已引导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59.97万余元,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的300元,60万元已全额返还给被害人。
本报通讯员 华雪松 李昕 李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