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竞争对手在上市关键时期提起诉讼,明知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仍进行批量“维权”,以及为牟利而恶意抢注商标并提起巨额赔偿诉讼等行为,正受到监督惩治。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起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部分主体却以“维权”之名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通过提起恶意知识产权诉讼,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指出,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在同一领域拥有相似的产品和专利,并且在多个项目中存在竞争关系。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300万元。这一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10%,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当时,无锡某公司的上市申请刚被证券交易所受理十余天,此次诉讼导致其上市进程被迫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在明知专利权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却选择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点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并扰乱了诉讼秩序,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核实,向法院移送了相关线索,建议法院及时甄别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同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通过恶意注册并囤积商标,再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常见手法。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涉及此类情况。
在一个典型案例中,某科技股份公司作为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8年起便开始使用“长高”作为字号,并于2006年注册了相关商标。然而,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了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来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并未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抢注,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过检察院、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
如何准确审查和判断“恶意”行为,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所在。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
例如,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权利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却故意隐瞒事实继续提起诉讼,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个典型案例则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且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为恶意诉讼。”